据2月14日《法制日报》报道,湖北省公安厅12日宣布,湖北网监在浙江、山东等8省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李俊、雷磊等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
“熊猫烧香”网络病毒案的迅速告破,确实令人感慨颇多:剪灭“毒王”,大快人心;回忆肆虐恶果,心有余悸;身怀绝技却误入歧途,令人惋惜。感叹之余,一个新的现实问题,随即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那就是如何有效防范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犯罪?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如今网络犯罪的形式可谓是多种多样。首先有侵害网络系统的犯罪,分为侵入型和破坏型,其中的主要手段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其次有侵害网络内容的犯罪,例如盗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或虚拟货币。再有将网络作为犯罪场所或媒介的犯罪,例如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图片,发布卖淫信息等。
网络犯罪的形式如此繁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社会失范是背景。根据犯罪学上的失范理论,一种犯罪的增加,其背后是某种社会规范的缺失。网络是个虚拟世界,人们原有的规范意识大大减弱。漫游网络,如同行走江湖,没有真实身份,有的只是一个昵称别号,鼠标的移动代替了匆匆的脚步。面对纷繁复杂、新奇刺激的信息,固有的社会规范分崩离析,深植的羞耻感、罪恶感丧失殆尽,犯罪的冲动便呼之欲出。其次,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是诱因。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看,网络犯罪是成本收益比率最佳的犯罪。一台电脑、一根网线,节约成本;隐蔽性强、取证困难,降低风险;满盆满钵、一夜暴富,收益颇丰。面对如此诱惑,使得犯罪分子蠢蠢欲动。
“现实已经非常严峻,我们必须行动起来!”这句口号用于应对如今的新型网络犯罪,同样非常贴切。具体而言: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规范。虽然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详细的网络法律,但是仍然无法适应蓬勃发展的网络技术,需要更加深入。在这方面,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新加坡政府拥有极为详尽并及时完善的互联网管理规定,例如规定所有网站不得发布以下信息:危害国家安全、侮辱政府的信息;制造种族矛盾或助长宗教偏向的信息;色情图片、性变态材料及恐怖材料。
在执法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化程度。此前,公安部、文化部曾联合行动,开展打击淫秽网站专项行动,成果显著,但是这种集中式的执法方法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网络犯罪形势。公安部也成立计算机犯罪侦查局,各地也建立相应机构,虽然取得丰硕成果,但是受客观条件所限,专业化程度有待加深。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取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取证困难极大。美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取证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规定取证人员的注意事项:不得改动原始记录,不得在嫌疑电脑上作无相关操作,不得给嫌疑人留下销毁证据的机会。又如深入研究电子法医学,这是指将电脑看作犯罪现场,运用电子技术,对电脑作传统法医式的解剖,寻找犯罪证据。现在美国已有70%的执法部门拥有电脑取证实验室,而我国刚刚起步,亟待提高。
在司法上,需要尽快解决一些现实疑难问题。网络犯罪形形色色,但我国刑法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虽然“熊猫烧香”案可以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司法界对许多网络犯罪还无所适从。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罪只规定保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其他重要领域是否保护,不无疑问。例如,2002年福建杨某非法侵入福建某银行网上银行,掌握了对转账、划拨资金的最高权限,可以任意篡改数据、非法转移资金;2004年10月,湖北荆州某医院医疗信息系统被入侵,犯罪分子修改了70多人的病历。但这些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界莫衷一是。此外,如何认定“国家事务”,司法界也颇为犯难。2005年12月,一黑客对国家工商总局网络服务器进行扫描,非法入侵后安装了后门程序,取得内网最高使用权。但是由于无法认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否属于“国家事务”,该案成为疑难案件。这些问题,无疑都需要司法界尽快解决。
套用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一句话: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因此,面对暗潮涌动的新型网络犯罪,有关方面确实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紧密合作,认真打好一套法律的“组合拳”,以确保当今社会的网络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