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认为,美国立法机构应当明确何种行为属于非法使用技术,而不应当纠缠于某一行为如何违反了法律。雅虎欧洲产品业务主管罗宾·佩姆布鲁克(Robin Pembrooke)表示:“立法机构应当定义何种行为合法,何种行为违法。如果过分纠缠于某种行为如何违反了法律,立法将无法跟上科技的进程。”
佩姆布鲁克同时称,缺乏全球立法使得形势更加复杂。他说:“建立全球立法不太现实,但我们需要保持国际一致性。例如,美国和英国对于虐待儿童内容的定义就有所不同。” 佩姆布鲁克认为,立法应当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共同打击和抵制网络犯罪。他说:“行业合作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例如互联网观察基金会获得了行业支持,尽管缺乏立法,过去五年该机构仍然出色地完成了很多工作。”
一位国际警察组织的官员对于佩姆布鲁克的观点表示赞同,他呼吁建立一个全球立法机构,为在全球范围内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便利。这位名叫博哈德·奥特巴尔(Bernhard Otupal)的官员表示:“如佩姆布鲁克所说,我们不能过度立法。在欧盟,各成员国针对不同技术出台了不同的规定,我们需要建立国际立法和国际立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