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乔俊楠)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左某偷税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网络核算隐瞒收入偷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2005年10月,广州市国税局南区稽查局对群众举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偷逃税款案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网络账务隐瞒收入偷税,每天将经营财务资料利用网络版财务软件,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数据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和反映该公司本部和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的真实业务情况,并将电子数据资料直接存储于异地托管的服务器,刻意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针对该情况,去年6月,市国税局南区稽查局与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对该公司的主要人员、经营情况和资金运作等情况进行侦查,成功查获作案工具,同时对查获的电脑和服务器进行了专门的司法鉴定和固定。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对几百万条复制电子数据资料进行破解、分析、筛选和归纳,同时根据前期调查掌握的情况,对该公司的本部、服务器藏匿地及仓库等地进行突击检查,并通过对第三方(购货方)进行协查,确定了该公司偷税违法事实的证据,查补该司偷逃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5万元,处以罚款52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机关依法对责任人作出了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