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分五级
根据《条例》,计算机系统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分为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为第二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为第三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为第四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
公安有权暂停任何系统
《条例》规定,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同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