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查、办信用卡、上购物网站……生活中有太多场合需要填报个人信息,手机号码、住宅电话、通讯地址、邮箱等个人信息一应俱全。而当这些个人信息被无意或者恶意泄漏之后,就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推销产品、电话骗局、骚扰短信接踵而至,“不速之客”将平静的生活搅得不得安宁。
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遭到骚扰又投诉无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屏蔽不掉的“骚扰”何时了?在正在举行的两会上,有代表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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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偷走了我的电话号码?”
快要做妈妈的肖平自从去医院检查身体之后,便再也不得安宁。“隔三岔五便会接到乱七八糟的电话,有保险公司打来的,有奶粉公司打来的,有销售孕妇用品的。”肖平说。对方不仅知道她家的电话号码和住址,而且还知道她怀孕的时间和临近预产期的信息。她说:“每次到医院检查一趟,回来之后几天的骚扰电话就尤其多。”
类似的经历并不少见。白领蒋媛说:“有一次,一个陌生电话打过来,说是某外语培训机构的英语培训班,要跟我确认一下培训班的报名信息。”对方所报的姓名、手机号码、邮箱等信息跟她的完全符合。“感觉真是太不可思议了,起初我以为是朋友跟我搞恶作剧,但是后来总是有人打电话给我推销产品,我才觉得应该是我的个人信息被窃取了。真不知道到底是谁泄露了我的信息?”蒋媛说。
比推销更令人恼火的是不期而至的“午夜凶铃”。供职于某报社的卜先生就曾被这样的“午夜凶铃”骚扰过。当时正值大学毕业前的求职阶段,卜先生经常接到面试通知。他倒是没有被骚扰电话吓到,只是醒来后发现有个未接来电,也不知响了多久,回拨过去便转到了类似声讯台的地方。“我当时出于好奇心,就听了下去。电话里说,如果要停止请按8。我虽然怀疑,但是还是按了8,于是通话不是停止而是进入了另一个声讯菜单,我怕有什么陷阱,就马上挂断了。以后类似的电话再也不敢回。”卜先生说。
如果不幸被三更半夜的骚扰电话吵醒就真的有些可怕了。“夜深人静,令人心悸的电话铃突然爆响,而且只响一声,拿起话筒电话就挂断了。我睡眠本来就不好,这样一折腾就很难入睡了。”李倩说,“跟朋友一交流,收到这种骚扰电话的人还真不少,也不知道别人怎么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的?”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8年所作的一项公众社会调查显示,有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其中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被视为三大“罪魁”。
比骚扰更恶劣的当属电话和短信骗局,比如“你猜猜我是谁”、“请把钱打到某某帐号”、“你的女儿出事了,请将钱汇到……”,这些海量诈骗短信和电话不知道骚扰过多少人,不少人上当受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
个人信息缘何如此轻易遭泄露?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意识”课题组提交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个人信息被滥用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擅自提供个人信息,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其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如社会上越来越常见的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等;其三,有关机构不能对掌握的个人信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个人信息遗失、泄露,如某高校就发生过数千名学生和老师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外泄的事件。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律师指出,个人在消费、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往往披露个人信息,商家泄漏客户信息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记者了解到,有一些不法分子还会采取“自行搜集”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比如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姓名、职业、年龄、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又如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在购物网站注册等填写个人信息也有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此外,名片代印机构储存了大量个人信息,也有可能是泄漏信息的渠道。
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渠道很多,同时,信息保护工作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受害者被骚扰之后又投诉无门,这使得不法分子更加猖獗。
蒋媛说:“我曾经把打骚扰电话的人的电话号码报给公安机关,但是有很多人的电话号码都是没有用身份证注册的,或者使用假身份证注册的,所以根本找不到人,只能不了了之。”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春泉律师总结,之所以目前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裁,是因为个人信息泄漏的举证和调查十分困难。“很多时候,比如买房子的人受到各种电话侵扰,会很明显的感觉到是房产中介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是就是无法举证。”刘春泉说。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漫长却依然期待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大进步。
从《刑法》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刘春泉律师认为是一种可行方法,“因为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升到刑法层面之后,其震慑力还是很强的。”
但是他也表示,通过《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目前还有其局限性:一方面,法律禁止出售和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主体还只是银行、医院等少数机构,像房地产公司这类的商业机构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针对信息泄露方,而没有针对购买和收集一方的惩罚措施。
刘春泉说,“从法律上预防个人信息泄露要从源头上管理,禁止个人信息的买卖”。除了刑法的惩处震慑之外,也还需有民法范畴的民事责任赔偿处罚。看来,要真正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仍需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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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朱国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所以困难,最关键的还是国内缺乏对秘密信息进行保护的传统,更不用说机制。在对信息进行立法的层面,上海有一个比较成熟的条件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这部法律是从“ 哪些信息要公开”的角度来立法的,至于“哪些信息不能公开”则没有法律借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一样的,更要突出“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此外,商建刚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还应在于对商家的监控,商家必须恪守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同时,在法律架构上,应该增加公安机关对于商家违法披露用户隐私的调查,一旦有线索显示商家泄露用户信息,执法机关应介入调查,查明事实之后给予商家处罚。当然,现在执法机关介入案件调查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因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显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