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共有11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对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是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五是明确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具体范围、认定程序等问题;六是界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信息”、“经济损失”等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据介绍,“两高”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这一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制定的。
刑法中“黑客”行为相关罪名(链接)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针对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