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原是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北城收费中心临时工。去年4月27日,马某利用别人的微机卡进入养路费交费系统,将6辆机动车的养路费和滞纳金信息改动了1.7万余元,为自己缴费。4月28日马某的行为被发现,原记录被恢复。
去年五一长假期间,马某与邢某商议通过给别人修改养路费记录赚钱,被告人邢某找到于某(已另案处理),让于某帮忙找几辆车,能少交养路费并赚点钱。之后,被告人邢某将于某提供的机动车号交给了被告人马某。去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又利用别人的微机卡进入养路费交费系统,修改了29辆机动车的养路费、滞纳金罚款的信息。事后邢某、马某各分得18000元,并分给了于某1000元。这一次,被改动的款额共68.6万元。
去年5月31日晚,马某第三次出手,修改了17辆机动车的养路费、滞纳金、罚款的信息,改动款额11万余元。马某3次改动信息共涉及81.4万余元,目前被改动的信息已被及时改回,损失得到挽回。
海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邢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