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卡巴斯基起诉瑞星涉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二次庭审,前者对后者提出高达745万元的索赔请求,双方代理人都补充了新的证据。不过,双方当事人都以 “交由律师全权处理”为由,未曾对当日庭审发表评论。
当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此案第二次庭审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的代理人对被告瑞星公司提出总额为745.2010万元的索赔要求,其中包括退货损失费550万元,瑞星对卡巴斯基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做出澄清和恢复费用150万元,律师、公证费用等45.2010万元。
卡巴斯基代理人提交新证据认为,卡巴斯基天津公司是合法的商标、技术使用人和产品的销售商、服务商,由之产生的商誉和声誉都应当得到保护。还表示,卡巴斯基愿意与瑞星在公平的环境下有益的竞争,不应当采取恶意炒作。并称,本诉讼是由于瑞星发布律师声明称掌握大量确凿证据证明卡巴斯基“雇佣枪手”攻击瑞星,已构成诽谤罪,并公告悬赏搜集证据,卡巴斯基无奈才进行起诉。
而瑞星代理人则称,网络公关已成为一种产业,并补充新证据认为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应当属于俄罗斯卡巴斯基实验室,“卡巴斯基”中文商标转让正在受理中,卡巴斯基天津公司不应主张权利。但由于网上发布言论的隐蔽性,瑞星很难甚至几乎不可能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卡巴斯基雇佣枪手诋毁瑞星。
2007年7月2日,卡巴斯基发表公告,称其已于6月11日向法院起诉瑞星不正当竞争。2007年11月29日,此案第一次开庭,诉讼双方进行了质证、申诉等法律程序。但由于证据较多,质证过程未完成,延期至12月5日再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