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间,褚某聘请周某、宋某等人设计、开发用于窃取网络游戏账户信息的20余种木马程序,并交给网名为“伯乐”的夏某进行销售。夏某通过网络包销给专门从事盗号生意的吴某,吴某通过“流量商”詹某将木马程序在网络上大面积进行传播,从而获取游戏玩家的账号与密码。吴某伙同莫某等人使用部分账号与密码登录游戏,清洗玩家的游戏币、装备等虚拟财产,在网上销售赚取利润,另一部分则转手倒卖。
检察机关认为,褚某、周某、夏某、宋某等人故意制作、销售、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吴某、莫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庭审现场,记者看到,共有11名律师出庭辩护。由于案情复杂,庭审历时2天,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