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十出头的刘某系四川省眉山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1999年他从学校毕业来到深圳发展,经过四年的打拼,在深圳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得到重用,被聘为技术经理。
2004年12月,一位姓戢的客户来到刘某所在公司寻找软件产品,刘某热情地接待了他。一番介绍后,戢某表示上海有一家软件公司的产品质量要比刘某的公司好,遂拿出上海公司给他的网站账号和密码,让刘某看看上海公司的软件演示版。两个星期后,刘某回答戢某:“那个上海公司的网站有很多漏洞,我可以随意进入他们的系统,这种产品不安全,还是买我们公司的产品吧。”
谁也没想到,戢某的来访竟然在几个月后给上海软件公司带来了“灭顶之灾”。2005年9月,刘某突然又想起戢某的这件事,正想弄点钱的他心生一计。于是,在通过相关途径找到上海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后,刘某于当月19日向法定代表人韦总发出了一封别有意味的“合作邮件”:“…通过对贵公司产品的了解,我发现其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可能导致系统崩溃,…一直以来,我在犹豫需不需要将这些安全隐患告诉你的潜在客户、正式客户、代理商和合作伙伴,而且,若这些漏洞被贵公司的竞争对手知道,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刘某在“合作函”的最后终于“名正言顺”地提出“希望与贵公司合作”,并狮子大开口地要韦总支付其“安全改进咨询费用150万元”。
到电子邮件的韦总一开始并没理睬刘某的无理要求,谁知十天后,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售后客户经理急匆匆地告诉他:“有四家客户的办公室软件系统登陆不上去了!”经过公司技术人员检查,发现有人擅自更改了他们的软件系统密码。韦总立即想到了刘某,马上用手机发短信询问刘某,刘某大言不惭地承认:“这些公司需要把密码修改一下,对你造成不便很抱歉,但希望我们今后多沟通。”由于害怕刘某还会继续更改其他客户密码,韦总只得暂时表面同意刘某的非分要求,并立即向警方报了警。“我们有100多家客户,如果给客户知道了这个情况,一个是公司信誉,另外我们也无法开展业务了,这是巨大的损失啊。”韦总无奈地向警方坦言。
2005年10月12日,正在深圳等候与韦总签订合作合同的刘某被上海警方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刘某向对方索要人民币150万元,其强迫交易的行为已完成,至于交易的是否成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故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刘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