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街上大喝一声“流氓”,相信执法者很快就会闻讯赶到;而在网络高速公路上遇到流氓软件时,扯破喉咙喊上一年半载,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显然,网络执法者是缺席的。这正是当下流氓软件敢于肆无忌惮的理由。
周鸿袆与阿里巴巴的互诉案始于去年8月开始的一场口水大战。雅虎中国原总经理、 3721创始人周鸿祎推出一款名为360安全卫士的流氓软件查杀工具,将雅虎上网助手及3721网络实名当作头号绞杀目标。此前,阿里巴巴刚刚将雅虎中国收归旗下。双方随即通过新闻媒体展开口水战互相指责,并最终上升到法律互诉层面。
但即便诉诸法庭,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有人会说,法院二审不是判得很清楚了嘛:雅虎助手不是恶意软件。笔者当然尊重法院的审判结果,但心里仍是存疑,流氓软件的判定标准,应以事实为准绳还是仅以法律为规矩?
雅虎助手事实上是不是流氓软件,我说了不算,安全卫士说了也不算,应由广大用户说了算。而我看到网上诸多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网民的确视雅虎助手为流氓软件。这就说明规矩滞后于实践了。
规矩当然是要的,但当规矩滞后于实践时,规矩的制定者是不是该与时俱进呢?
譬如“性骚扰”问题。所谓“性骚扰”,有别于本文开头所说的当街耍流氓行为,概念原系舶来物,但如今已渐渐取代耍流氓一词了。有关“性骚扰”的立法,也是历经千呼万唤,但毕竟是出来了。
在这个问题上,立法的确经历了一个从滞后到适应的过程,诚可为流氓软件问题之鉴。
流氓软件问题并非无解,有且仅有一解:立法。相关的行业标准早就有了,互联网协会对此早有定义,但法院并不予采信。只有当法律上像明确“性骚扰”的具体形式那样明确流氓软件的具体行为、特征后,类似的口水战才能有一个真正有意义的结果,广大网民的上网自由才能真正不受“骚扰”。